第三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能从事房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精细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开发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房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2.从事房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总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计结束与其相当的房产开发投资额(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
4.持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结束与其相当的房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工程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业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者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者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职业财务人员不少于4人(以上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分析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点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从事房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总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计结束与其相当的房产开发投资额;
4.持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结束与其相当的房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工程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业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者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者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职业财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分析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2.从事房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总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计结束与其相当的房产开发投资额;
4.持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有职称的工程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业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者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者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职业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分析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从事房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有职称的工程建筑、构造、财务、房地产业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者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职业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对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点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产开发主管机构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产开发主管机构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
房产开发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产开发主管机构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能延长。
第七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产开发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产开发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对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能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能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